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儒乐湖大街397号嘉和商业中心二期3号楼1楼临空众创11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P7CT91。 负责人:郭晏玮。 被执行人朱洛林,男,汉族,地址南昌市青山谱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邱建华,女,汉族,地址高安市,证件号码36242119700421652X。 被执行人高安市大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良秀,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证件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赣江新区奥德企业管理中心与朱洛林、邱建华、高安市大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胡良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22日受理该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安市大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新街镇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的整体厂房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执行人高安市大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新街镇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名下的整体厂房(包括产权证号为新1002189-1、新1002189-2、新1002189-3中现存的厂房、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08)第1214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属于高安市大华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建造的厂房和附属设施),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陈 蔚 审判员 雷春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