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上肥地乡代庄子。

负责人:梁士斌,村支部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开原市上肥地乡代庄子。

负责人:刘伟,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忠林因与被申请人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民委员会、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第五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1)辽12民终495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韩忠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韩忠林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事实及理由,二审按照撤回上诉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开庭传票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裁定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再审申请人是在2021年4月2日同时收到的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无申请人签字。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民委员会、开原市上肥地满族乡代庄子村第五村民小组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审查的范围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审查。韩忠林认为二审开庭传票收到日期晚于开庭传票日期,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经查邮寄送达登记表,二审开庭传票于2021年3月11日由韩忠林本人签收,早于2021年3月19日开庭日期,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忠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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