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国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朱文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给付租金3 315 568.26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 38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xxxx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xxxx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xxxx证券予以查封,因该证券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3 315 568.26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 38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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