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金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被告: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荣与被告金长生、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海荣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长生、金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海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海荣撤回对被告金长生、金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8元,减半收取计3,559元,由原告刘海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