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张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和谐佳苑13号楼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UD73R。 法定代表人:丁敬山,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瑜、张晶晶与阜阳天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查封车辆三部(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