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少秦,男,汉族,住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民,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柳叶湖安信精品二手车店,经营场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七里桥堡3栋112、113、113号门面附近公司。
经营者:张仁俊。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少秦与被告常德柳叶湖安信精品二手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少秦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柳叶湖安信精品二手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少秦申请撤回对常德柳叶湖安信精品二手车店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少秦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胡少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