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兴波,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
被申请人:李金城,男,汉族,住淄博市
被申请人:李贤新,男,汉族,住邹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兴波与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城、李贤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城、李贤新的银行存款共8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8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李金城、李贤新的银行存款共8万元(代发工资的,每月各留取生活费1000元);不足部分保全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陈兴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