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新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冯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新房与被执行人冯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晓飞应向申请执行人丁新房支付模板款3116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2有存款1243.23元,本院已委托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日期2021年6月29日,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农商行账户19×××01有存款357.89元,已被多案在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日期2021年7月14日,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账户无大额存款,且已被其他案件多次冻结。已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2辆车,车牌号为豫J×××**、豫J×××**,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案已于2021年5月14日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5、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三、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对被执行人行进调查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释明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公告。
本案执行标的为3144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