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原告:毕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被告:王治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学、毕富诉被告王治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王治刚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国学、毕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延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