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忠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许家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融水县。
被执行人韦宝全,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忠红与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5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忠红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61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292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家福、韦宝全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及退休金收入,本院已在另案查封,待另案处置完毕后,本案再参与分配,并另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的退休金收入。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股息红利、收益保险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进行调查,村委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61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宝全、许家福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