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补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
被执行人:梁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
被执行人:梁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补芳与被执行人梁虎成,梁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梁双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罗补芳34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罗补芳不再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