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龙刚桥,男,1991年4月25日,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安与被告龙刚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李华安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华安以龙刚桥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李华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华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