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冶市湘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49号一品人家18-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J4J9G。 法定代表人:彭义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市盛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吴家庄湾小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8BYU8T。 法定代表人:王金芝,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冶市湘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盛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冶市湘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盛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7856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以此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湘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盛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647856元; 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凌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