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新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执行人:孟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文与被执行人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鲁040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兵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1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7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新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发布了被执行人孟兵的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0元,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新文的代理人张守艳,申请执行人孙新文的代理人张守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孟兵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40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孙新文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孟兵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