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君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春(兼第三人王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王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春、第三人王艳、王辰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宝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韩晓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