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源,安石信用社主任。

被告:于连荣,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述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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