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宇,大流漂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刘兴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潘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