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思坡镇小龙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560811610。
法定代表人:竹韵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