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恒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02081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贤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121439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利,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XXXX3102400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赵敏之夫。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恒星、冯贤阳因与被上诉人赵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恒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恒星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赵恒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