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碱滩区鑫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副**。
经营者:张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申请人:王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北斗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碱滩区鑫辉汽车修理厂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正刚、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李慧玲以其名下所有的×××号“吉利”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碱滩区鑫辉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的车籍手续。
二、查封李慧玲所有的×××号“吉利”牌车辆的车籍手续。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白碱滩区鑫辉汽车修理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