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秀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小鹏,广西华尚(来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陶秀菊与被告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秀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秀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陶秀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陶秀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