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心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朋格(系原告同事),女,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高东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韩东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闫庄镇店上村四组*号。
被告:洛阳润旭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东阳,公司地址:河南省嵩县闫庄镇店上村四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P34。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心安诉被告洛阳润旭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东许、韩东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心安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心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心安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心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