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阚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阚道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凡礼诉被告阚家平、阚道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3日,原告孟凡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阚家平、阚道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凡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礼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