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法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黄晓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法良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晓辉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董法良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F×××××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董法良名下川F×××××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晓辉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