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郑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某1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