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上海加德尼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395号8号楼4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顺凯。
被告: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50号。
负责人:卢治中。
审理经过
原告刘爱平与被告上海加德尼亚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爱平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爱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