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安怀黄牛岭果场,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

负责人:罗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伟筠,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卢叔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安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审第三人:平南县安怀镇团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团罗村。

法定代表人:覃超汉。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安怀黄牛岭果场(以下简称黄牛岭果场)因与被申请人卢叔贵、李安胜、原审第三人平南县安怀镇团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罗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黄牛岭果场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桂08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卢叔贵、李安胜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黄牛岭果场的反诉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卢叔贵、李安胜负担。事实和理由:1、签订《简伐玉桂合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2、涉案玉桂是申请人种植,属于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了申请人的玉桂,其行为构成犯罪,故被申请人起诉要求黄牛岭果场继续履行《简伐玉桂合同》并要求果场配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交给申请人的定金10万元也应当归申请人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简伐玉桂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申请人未支付欠第三人团罗村委的山地承包租金,团罗村委明确表示不配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简伐玉桂合同》,由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并无不当。卢叔贵、李安胜因滥伐林木涉嫌犯罪,并不影响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的认定,对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安怀黄牛岭果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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