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诉被告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梁某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梁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凤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