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五指泉街7号。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峰,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郑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周维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郑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43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金梅、周维渠、郑智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对周维渠、郑智强共有的抵押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人新疆阿勒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抵押财产的处置程序已经结束。现本案申请人申请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并撤销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474777.4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385893.99元。         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30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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