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定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李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江达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6号天府软件园二期2栋3层、6层13-14号、10层7-9号、11、12、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6281X4。
法定代表人:周阔海,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从兵(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1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38344862W。
负责人:周越,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90690112Y。
负责人:夏滇,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定容与被告李国辉、陈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定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定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