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胜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王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胜阁与被告王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胜阁、被告王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胜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俭立即给付施工款174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被告王俭找原告董胜阁修剪凌源市福临佳苑五区树枝,日工资350元,被告先支付500元,施工8天,应支付工资2800元。完工后,被告又找原告修剪福临佳苑四区树枝,200元一吨,原告共修剪12.42吨,应支付工资2448元。经催要被告给付3000元,尚欠1748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俭辩称,不欠原告工资,完工后已经全部支付工人工资。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检斤票,以证明提供劳务并索要工资的事实。被告王俭申请证人刘玉丽出庭作证以证明已经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符合证据属性,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被告王俭承包了凌源市福临佳苑四区、五区内小区树枝修剪工程。雇佣原告王胜阁等人具体工作。董胜阁出车,双方商议日工资350元,在五区内工作8天,应付工资2800元,双方商议按2000元结算,工作前,被告已支付原告500元。后又到福临佳苑四区内修剪树枝,原、被告商议工资以每吨200元计算,原告在该小区运输树枝共计12.24吨,应付工资2448元。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尚欠948元未给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俭雇佣原告董胜阁从事树木修剪等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董胜阁付出劳动,王俭应当足额支付报酬,现双方对劳务事实、结算工资方式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工资是否足额支付。原告所述客观,且有微信记录、检斤小票予以证实;被告主张已经全额支付工资,未提供有力证据,其申请证人所作证言只能证明该证人工资结清,未证明原告工资结清,故被告应当继续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董胜阁劳务费948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