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0年6月24日,上海A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上海A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对于上海A有限公司的债权表无异议,本院对于上海A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次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姚弋红的担保债权50,528.43元;

二、确认顾民丰、毛建军等31户第一顺位债权金额共计457,365.15元;

三、确认上海市XX中心XX户债权人的第二顺位债权共计1,375,328.47元;

四、确认上海B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人的第三顺位普通债权金额共计1,960,283.07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债权表(表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担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姓名

债权金额

1

姚弋红

50,528.43

总计:

50,528.43

第一顺位劳动债权

序号

债权人姓名

债权金额

1

顾民丰

20,146.00

2

毛建军

11,628.00

3

赵天左

7,274.75

4

金社忠

750.00

5

李斌斌

4,950.17

6

何刚

6,522.70

7

马振强

12,589.86

8

郝勇

27,000.00

9

苑蓉

19,208.87

10

张玉奇

10,598.15

11

汪梅

6,694.88

12

陈理想

4,237.40

13

沈毛姑

3,897.78

14

卜燕

36,054.75

15

丁磊玉

3,616.79

16

于征汕

50,289.15

17

罗彪

3,186.67

18

刘书杰

9,681.20

19

郝军民

20,894.16

20

顾杰

18,627.55

21

秦燕

4,606.33

22

郭玮

33,927.00

23

骆怡琳

3,665.00

24

陆维欣

3,503.20

25

王铭庆

20,152.18

26

卞行昱

20,711.50

27

王兰琴

3,511.93

28

吴静

46,357.35

29

马刚

9,251.10

30

黄艳秀

13,940.73

31

白志强

19,890.00

总计:

457,365.15

第二顺位税收及社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1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55,921.99

2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49,172.80

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12,993.68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57,240.00

总计:

1,375,328.47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

1

上海磐鲸工贸有限公司

15,250.17

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20,000.00

3

昆山大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20,000.00

4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55,251.49

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12,382.96

6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

654,076.45

7

蔡旗壮

83,322.00

总计:

1,960,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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