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邓翠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共国,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枚金,女,该行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肖高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被告:罗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高旭、罗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