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林广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林广彪拖欠诉费执行一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1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广彪应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
2、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林广彪名下有位于潮州市××区××号××城××幢××房,该套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9)粤5102执恢175号】依法预查封,但上述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暂不予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广彪负有继续缴纳本案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