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528735-4。 被执行人张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张峰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1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张峰将物品从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位于郑州市东风路41号楼三层面积55.8平方米的两间房屋中搬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彦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