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临安形象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临安形象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惠勤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惠勤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临执民字第421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樟贤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谢忠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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