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焱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焱燊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焱燊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淮北坤晶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