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南阳市某某空调设备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南阳市某某空调设备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华德献 审判员 :贾东珂 审判员 :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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