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南阳市某某空调设备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南阳市某某空调设备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华德献 审判员 :贾东珂 审判员 :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