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维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路269号琅琊区工人文化宫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E2NA14。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在该调解书生效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扣划已被冻结的60,482,855.77元,并且在申请执行人提交竣工备案资料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
审理经过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以(2020)皖11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 现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本院(2020)皖11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