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某,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冯某,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某,于2020年9月1日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徐某,并协议由被申请人冯某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徐某支付材料款与修理费7640元,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冯某于2020年9月1日经阿克塞县法院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俊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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