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财源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调料厅内180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龙,总经理。
被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庄西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财源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福公司)与被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财源福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用户单位供应调味品产品,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始,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尚拖欠货款209 221.14元,货款利息违约金2749.97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209 221.1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49.9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二商物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内,该案件应该由实际履行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地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二商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综上,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二商物流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