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邓扬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杨冬梅(曾用名: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军与被告邓扬帆、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玉军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扬帆、杨冬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玉军撤回对被告邓扬帆、杨冬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玉军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