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旺达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中,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旺达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旺达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建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