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 被执行人罗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督40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涛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偿还借款89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罗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前案执行完毕后才能进行扣划。因冻结、扣划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陕0923执恢9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小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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