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 被执行人罗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陕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3民督40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涛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偿还借款89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罗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前案执行完毕后才能进行扣划。因冻结、扣划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陕0923执恢9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小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