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高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高尔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00元,减半收取计486.00元,由原告鹤岗市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