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占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田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占朋与田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豫172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延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执行期间共进行六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田延军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大额存款,另查明,其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信息,车辆已查封,未控制。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向申请人告知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1执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田延军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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