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李绍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叙永鸿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黄坭乡轿子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314519067A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李绍权、叙永鸿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47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