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候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凤城南街东*排*号。 被执行人王建中,又名王中中,男,1970年7月16日 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潭沟* 号。 被执行人武翠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阳县宁乡镇城北居委人,现住本县城内潭沟*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9执16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翠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翠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翠连在中国工商银行050925660120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斛兵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