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8-1。

法定代表人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原告起诉材料,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购房协议;二、请求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自认其目前无法找到被告,其向法庭提供的地址亦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手续,原告表示同意由法院按照被告不具体、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时另行诉讼。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浩月

人民陪审员  陈宝菂

人民陪审员  谷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石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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