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昌县茂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月亮湾新区湘江明珠2号楼S-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7XG889U。 法定代表人:赖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县高远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会昌新一中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07640296。 法定代表人:冯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昌县茂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茂发公司”)与被告会昌县高远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远公司”)、王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有、被告高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7月28日原告茂发公司以已将案涉租赁物资返还给被告高远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茂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昌县茂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会昌县高远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鹏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会昌县茂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古 俊 人民陪审员 文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跃文